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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是1990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台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1]
本案就已知證據表明有可能為冤獄。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可能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台灣刑事訴訟法制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本案件歷次的有罪判決,除模糊物證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為認定犯罪的主要依據,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則、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即使涉及刑求的承辦人員未獲起訴追究,但在許多刑事學者(如蔡墩銘、李茂生等)的報告中,辦案人員的辦案過程以及歷次有罪判決均遭到嚴重的質疑與批評。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質疑外,除了一度判決無罪的判決外,所有的判決所遭到的批判還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這三個人有罪、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有意見指出,判決書文章雖然漂亮、但邏輯有明顯錯誤;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們也應無罪。
不過另一方面,除了被害人家屬及相關法檢單位外,台灣各界仍有不少人認為現今媒體報導普遍偏向被告。他們不但遺憾該案法律程序繁複延宕,也認為遲遲未將三名被告交付執行死刑的案情發展過程,對被害人家屬相當不公平。[2]
[编辑] 案件經過
[编辑] 案發
- 命案肇生後,被害人家屬﹔吳銘漢之子吳東諺罹患肌肉萎縮症,2000年後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台灣輿論普遍認為吳東諺其病情是因為親眼目睹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遇害現場驚嚇過度,才罹患該症狀[3],但亦有人認為,吳東諺所罹患的是杜顯氏進行性肌肉萎縮症為先天遺傳。[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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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經警方鑑定結果,前述毛髮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所有。但此項事實在地院審判階段並未公開,亦即地院不知此證物非加害人毛髮,也未做調查,而逕行判決。此事實直至高院審判階段才見公開。
[编辑] 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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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
- 23時40分,因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血指紋,查出為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
- 8月14日
- 10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
- 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但此份筆錄一直未提出。
- 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
- 23時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和黑仔四人;此筆錄至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階段,警方才應法院要求提出。
- 8月15日
- 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
- 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此記錄時間可能為警方偽造,有偽造公文書之罪嫌。但並未被追究。
- 12時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
- 23時,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趁其二人法律知識貧乏,涉嫌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 8月16日
- 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故不知警方如何認定此24元硬幣會和與此案有關。
- 檢察官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另一角落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顯示汐止分局是於一堆硬幣中取出,為何這些硬幣是贓款而其他就不是? 且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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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時-9時,劉、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15凌晨5時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顯示此記錄時間為警方亂填。
- 14時,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
- 1992年(民國81年)
[编辑] 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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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民國82年)
- 1994年(民國83年)
- 3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一個死刑。(8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
- 7月7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8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刑事判決)
- 10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8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號刑事判決)
- 1995年(民國84年)
- 2月9日 ,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本案判決定讞,蘇建和等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84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合組「死囚平反行動大隊」聲援蘇建和等三人。
- 2月20日,檢察總長陳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051號)
- 2月23日,蘇建和等三人寫下遺書。
- 2月24日,監察院針對本案展開調查。
- 3月2日 ,最高法院駁回第一次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78號判決)
- 3月16日,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第二次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072號)
- 3月30日,最高法院將本案聲請再審之抗告駁回。
- 4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陳涵為本案所提起的第2次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判決)
- 4月14日,王文忠向監察委員張德銘作證,說明當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們,並將三人硬指為命案之共同正犯。
- 4月20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組長陳偉廷、刑警李秉儒、張中政、嚴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偽造變造證據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瀆職及以電擊棒電擊其下體、以打火機燒其下巴之刑求。
- 5月19日,檢察總長陳涵正式通知辯護律師不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 5月28日,法務部將本案發交最高法院檢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 6月3日 ,總統李登輝訪問美國前,總統府為因應美國人權團體可能就本案詢問,要求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 6月5日 ,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開偵查庭,莊國勳出面以證人身份說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索,拿走24元硬幣之經過。王文忠則出面作證目睹蘇建和、莊林勳遭刑求的情形。承辦檢察官會同辯護律師前往莊林勳家中了解24元硬幣蒐證過程,發現床板下仍有殘餘硬幣。
- 6月14日,監察委員張德銘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與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本案時涉及多項缺失,並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以資救濟;汐止分局涉嫌違法一案併函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併案處理。
- 7月6日 ,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指出審判過程部分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取捨證據有違證據法則,且汐止分局有違法羈押之問題。(84年度非字第0234號)
- 7月8日 ,吳銘漢夫婦家屬籲各界,不應遺忘被害人所受傷害與含冤,而一再聲援兇手。
- 7月10日,資深法醫楊日松指吳銘漢夫婦死亡驗斷書只載明銳器創傷,並無從辨別刀傷數。
- 7月12日,監察院提案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對蘇建和等遭刑求案,未盡監督與保障人權之責。
- 8月15日,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經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偵結,蘇之辯護律師蘇友辰,以該不起訴處分有理由不備及矛盾違法之處而提起再訴。
- 8月1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陳涵所提起的第三次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
- 8月22日,辯方律師蘇友辰聲請再審。台北市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聲援蘇建和等三人,並表示在不得已情況之下應請總統特赦。
- 9月11日,辯方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要求解釋懲治盜匪條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並要求言詞辯論。
- 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屬將全案資料集結成書,出版《1995年閏八月台灣司法──吳銘漢夫婦命案及三個死罪冤獄》。
- 12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4年度聲再字第565號裁定)
- 1996年(民國85年)
- 1月9日 ,辯方律師蘇友辰針對駁回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
- 3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舉行蘇建和案說明會。
- 4月9日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5年度聲再字更(一)第2號裁定)
- 4月18日,辯方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5月6日 ,法務部表示將不主動提出特赦之建議。
- 6月1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公佈本案評鑑報告,為第一份由民間專業人士針對法院所公布判決的評鑑報告。
- 6月7日 ,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裁定確定。(85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 6月16日,在大安森林公園舉辦「希望的樹,希望的公園」黃絲帶繫綁活動援蘇建和等人,死者家屬亦首度出現搶救行動現場抗議政治干預司法,以及社會對死者遺孤的漠視。
- 6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蘇建和案研討結論,試圖對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訴的檢方施壓。
- 9月16日,監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調查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本案召開公開說明會一事。
- 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見證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確係其兄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三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為不實的自白。
- 11月15日,監察院函催司法院,一個月內回覆有關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對未確定判決的蘇建和案,舉行公開說明會事之調查回覆,否則將依法彈劾相關人員。
- 1998年(民國87年)
- 1999年(民國88年)
- 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45號裁定)
- 2000年(民國89年)
- 5月12日,本案民事庭開庭。
- 5月19日,因發現新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本案再審之聲請,並停止被告刑罰之執行。(8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3號)
- 5月2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再審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5月26日,國際特赦組織(AI)國際理事會理事Paul Hoffman、Pierre Robert拜訪台灣人權促進會(簡稱「台權會」)。
- 10月29日,蘇建和父親蘇春長因癌症病逝於台大醫院。
- 2003年
- 1月13日,台灣高等法院葉騰瑞、江國華、黃國忠三位法官作出判決,被告三人無罪釋放。被害人家屬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2006年
- 7月7日 ,因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於台灣高等法院再度開審。
- 2007年
- 5月4日 ,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以證人身分返台作證,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並提出18項新發現。
- 6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不採信李昌鈺的證詞,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但未當庭收押,蘇建和及義務辯護律師團表示上訴到底。
- 而本案判決文除了承認沒有強姦外,依然遭到嚴重質疑:
- 違反自白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
- 否定李昌鈺的判斷。
- 定罪原因不合邏輯,因果推論採用跳躍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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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蘇建和等三人在律師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蘇建和等三人的羈押聲請。
- 7月4日,蘇案平反大隊成立,並發起【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4]
[编辑] 本案疑點
本案的證據被嚴重質疑,其中有:
- 如果強姦後立刻死亡,一定會在下體留下幾乎無法湮滅的證據;但是屍體並沒有任何證據。(法官亦承認之)
- 該兇刀可以造成這些不同的傷口、並不需要其他凶器。而警方根本無法提供其他凶器。
- 現場血跡斑斑,但是只有一人犯案(在室內砍人)的證據。而就算有多人犯案,還要提出證據才能證明這三個人是共犯。
- 79個傷口並不代表要砍到79次,而且砍人79刀也離體能極限還遠得很;加上王文孝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此行為符合吸食安非他命者的習慣。
而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也以相似的說法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5]。
[编辑] 參考資料
- 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三時左右,王文孝因缺錢向友人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及其弟王文忠提議行竊,並選定王文忠同一棟公寓同樓層對門鄰居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之住宅為行竊對象經四人同意,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行竊,由王文孝提供所有開山刀、水果刀及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分別交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備供嚇阻及脫免逮捕之用,王文孝並於潛入該宅之後,於廚房取得菜刀一把。四人進入屋內之後(侵入住宅部分未告訴),隨即在客廳內神明桌櫥櫃搜尋財物,毫無所獲。遂潛入吳氏夫婦二人臥房繼續搜索,驚醒吳氏夫婦。四人即變更竊盜犯意,由王、蘇分持菜刀、開山刀押住吳男,劉、莊二人分持水果刀、伸縮式警棍押住葉女,使兩夫婦不能抗拒後,先由劉秉郎繼續搜尋財物,嗣後王文孝亦加入搜尋。接著四人見葉女頗具姿色,乃起意輪姦葉女,由王文孝開始,再依序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予以姦淫。吳銘漢見狀出聲喊叫,王文孝復以傷害故意,持菜刀砍傷吳男的頭部一處,吳男不敢再叫。葉女被姦淫時,因痛苦而喊叫,王文孝復以傷害故意,持菜刀砍傷葉女頭部一處,葉女亦不敢再叫(傷害部分未告訴)。四人輪姦葉女完畢,搜得現款6400餘元(紙幣6,000元,硬幣400餘元),金戒指四只及女用皮包一只,內有鑰匙一串。恐吳氏夫婦事後報警追究,共同起意殺人滅口。四人輪流以所持刀械,先砍葉女頭、胸、背及四肢共四十一刀,致葉女失血當場死亡,再基於概括犯意,砍吳銘漢頭、胸、背及四肢三十六刀,致吳銘漢亦因失血當場死亡。四人在吳宅洗淨身體後離去,取得財物由王文孝分得二千元、女用皮包及金戒指四只,餘款由其他四人平分。(摘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判決理由書)
[编辑] 相關處分
承辦此案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許多人犯了明顯而且嚴重的錯誤、嚴重到是犯罪行為,但他們都沒有受到任何處分。許多人認為,這三個人到現在還沒有被無罪釋放的原因在於司法系統不認錯。但也有意見表示,就算這三個人真的有犯案,當初承辦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一些人還是應該被起訴判刑。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相關書籍、文章、影片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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